將不受限3個月1期

最近社會治安案件讓民眾人心惶惶。法務部正推動修法,針對交付保護管束的性侵害犯,所施行的電子手銬、腳鐐等科技設備監控,未來將不再受限「以3個月為一期,必要時得報請延長」規定,改為「受保護管束期滿為止,才能取消科技設備監控」,意指性侵假釋犯將延長配戴電子追蹤設備的時間。

最快下周公告水塔濾水器施行

行政院上周預告修正「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」,若無重大疑義,最快下周可公告施行。法務部此次修正,最大的改變在修正後將改為,要經過檢察官許可,才能停止電子監控。

為了避免性侵害犯在假釋、緩刑期間再犯案,立法院自2005年三讀通過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」,受保護管束的性侵犯加害人若居無定所或有夜間犯罪習性者,觀護人得報請檢察官許可全戶濾水器後,用電子科技設備監控。

不過,該法執行至今已超過11年,依據現行施行辦法,科技監控期間以3個月為一期,必要時得於期間屆滿前報請檢察官、軍事檢察官許可延長。

立法院去年底修正通過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」,對於實施科技設備監控,授權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訂定辦法。提出修正辦法的法務部指出,現行電子監控期間規定未能符合實際需求,因此修正監控期間以3個月為一期的規定,改以自檢察官許可之日起算,至受監控人保護管束期滿日為止,但每3個月評估一次;若符合相關條件,得報請檢察官許可停止執行。

該辦法第14條修正案也有但書規定,交付保護管束的性侵害犯停止執行電子監控後,如經觀護人評估有繼續執行的必要,得報請檢察官許可後繼續執行。

增訂禁接近特定對象

此外,現行辦法僅規範受監控人禁止進入的特定處所,此次修正也增列,當觀護人接獲異常的監控訊號,認為受監控人有接觸「禁止接近的特定對象」,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置。

濾水器水世界ABD6C61D2D060CFF

arrow
arrow

    nrwffwallagd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